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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高层释放深化对内、对外改革信号
2015-01-06

     2014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成立银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和银行业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开放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部门,按计划、按步骤实施银行业改革开放重大举措。

一、有关对内开放  

民营银行试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3月11日公布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发起人名单。7月和9月先后两次批准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12月12日已批复1家民营银行开业。目前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开始在有条件、有意愿的省(市)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并将重点考虑东北、中西部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入股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方面,民间资本占比由2002年末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末的45%和56%,民间资本占比超过50%的中小银行已有100多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方面,民间资本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已达到90%,在村镇银行占比超过72%,2014年新增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新增12个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新批准14家民营企业筹建金融租赁、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达到55家。

二、有关对外开放

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在此之前,银监会已修订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化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卡等业务方面的行政审批程序和准入要求。与此同时,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对港澳银行业扩大开放。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上海自贸区新设银行业机构达51家。至2014年9月末,已有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42 家法人机构、93家分行和184家代表处,总资产达2.68万亿元。同时,中资银行已在海外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100多家营业机构。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一方面,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市场准入规则,进一步研究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推进建设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监管环境,实行全过程的国民待遇。同时,切实把握好对外开放与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平衡,建立健全金融安全评估体系和审查机制。另一方面,要适度加快银行业“走出去”步伐。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一路一带”建设战略构想,支持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建设项目。建立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包括融资、咨询服务和风险控制等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此外,在开放的新阶段,应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更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银行监管界对监管制度、标准及规则等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在资本、杠杆率、流动性等领域出台了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构建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新监管框架,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大。作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有义务实施国际监管标准,但实施国际标准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切实发挥其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积极作用。还要结合国际监管标准落地实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机,稳步推进监管体系改革。通过合理分设各类监管职能,不断完善监管流程,改革监管架构,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

三、有关监管和市场化

一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2013年以来,银监会已清减25%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置于社会公众和被监管金融机构监督之下。二是完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体系。持续推进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不断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取得突破性进展,多家银行共计发行1616亿元。截至2014年11月末,30家银行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3102亿元新型二级资本债券。发布实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三是优化监管方法、技术和流程。修订《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充实评级要素、完善指标设置、优化评级流程。对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信用风险、房地产贷款和流动性风险等重点风险开展压力测试,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预警。

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不断深化银行业改革进程。我们将坚持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重点推动机构主体、资金价格和机构退出的市场化。同时,市场化改革不是偏废政府的调控和管理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之间并不矛盾,而应该是相辅相成。在更多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也要坚持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水平,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与手段,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纪律和法治建设,维护良好有序的金融环境。银监会将继续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扩大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机构重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普惠金融、民间融资等领域的立法建设,与时俱进完善法律修订,并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积极鼓励与严格规范相结合,着力推动金融创新步伐。深化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打破不合时宜的限制金融创新的管制,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动力。经济新常态意味着新的经济结构、新的发展方式,同时也会催生新的金融需求,必将给金融创新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如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将给业务创新带来巨大空间;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和金融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将给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发展带来契机;利率市场化也将给负债业务创新带来机遇。我们将积极鼓励银行业加强金融创新,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我们始终强调,金融创新必须要有度,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有效监管和高度透明的框架下来进行。既不应超越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也不应超越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更不应该对监管法规和监管标准突破和规避。同时,金融创新还应遵循逐步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易到难、从简到繁,在发展复杂的产品之前,金融机构应先通过发展简单产品积累经验。

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阐述,为我们做好今后的经济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速的回稳、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动力的转换。在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发展速度将进入调整期,风险将面临暴露期。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人民币国际化等重大改革举措相继出台。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金融风险也将日趋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涵,深入分析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机遇和风险挑战,加快改进战略定位、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主动适应并更好服务于经济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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