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的发言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早上好!感谢大家用周末的时间来参加我们这样一个消费者论坛。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从我们建院的那一刻起,我们就想把我们研究院的特色定位于金融与法。中国的金融研究机构非常多,我们希望我们的研究院有特色。我们在建院以来在金融与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和上海的高院、高检和公安、纪检都有过在知识培训、理论研讨方面的良好合作。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们成立了一个消费者基金。今天我们举办消费者保护论坛,就是这个基金和我们研究院的第一次活动。
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是为了推动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由中国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和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日设立的,它的宗旨就是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我们知道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靠什么?一个靠人才,一个靠法治环境。所有的交易者,当他在选择他的交易地点的时候,很重要的一条,他要看他所在那个地方的法治环境如何。只有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地方,才是交易者所要选择的地方,而且只有有很好的人才,才能够使这个地方各项活动能够很好的开展起来。因而建立一个很好的法治环境,在法治环境当中更好保护消费者,应该说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也是我们研究院愿意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做这方面努力的原因。
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活动。第一,要撰写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年度报告,第二,我们要举办金融消费者保护学术论坛,第三,评选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我们有一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我、焦瑾璞、王国斌、吴弘、杨路、任莉、刘胜军、高意、朱小川组成,我们希望这个基金的活动能够很好的保护我们的投资者。投资者、消费者就是我们金融业的衣食父母,我们只有保护好他们的利益,才能够使我们的金融业得到健康发展。
我们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是第一个第三方的独立消费者保护报告,因为我们是民间的研究院。尽管我个人有官方背景,但是我们这个研究院还是依托中欧商学院和陆家嘴集团成立的一个民间的研究院,而且是作为第三方来公布这样的一个报告。本书的特点,第一,特别研究了暂时不处于金融监管范围内的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个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们今年的选题是不在金融机构内进行的金融活动。因为我们的报告中谈到了我们理解的民间融资就是相对于有金融执业证照的金融的活动。我们的民间融资定义是在相对于有金融执业证照的金融活动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我们今年的第一次报告是立足于这个,明年我们还会选择其他的主题,也可能会逐年的涉及到在我们有金融执照的金融机构,他们在做各项业务的时候,我们怎么样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第二个特点,书里评述了近年来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内容。第三,整理了部分典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第四,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我们特别注重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研究引导法律法规和司法的走向。
我们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的主要观点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深化是降低民间融资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我们国家现在出现了很多的民间金融活动,但是这些民间金融活动我认为有很多是可以纳入到我们有金融执业执照的金融范围内的。一般来说把领有金融执业执照的金融活动,可以把它叫做正规金融,下面我就会把它简称为正规金融。实际上我们有很多民间的融资活动应该得到正规金融的认可,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过去我们存在着很多的金融压抑,因而很多社会上正常的融资需求、投资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在我们明确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之后,我们应该给予这些活动更多的合法地位。我说过一句话,玩自己的钱给他以自由,玩大客户的钱适度监管,玩小客户的钱要严格监管。涉及到小投资人利益的时候要严格监管,玩大客户的钱,就是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的钱要适度监管,金融活动是一个财产活动,是货币财产的活动,从财产的自主权上来说,我们应该给玩自己的钱的人以自由。
第二,我们应该打破刚性兑付,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定价。财产是你的,当你自主运用自己财产的时候,必须自己来承担风险,我们每一个投资人,每一个财产的运用人,是自己财产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如果没有这样的理念,中国就不会有金融。我们现在很多人把自己的财产安全交给了别人,需要别人担保,需要别人背书,而自己不去认真的考察你的融出对象的信誉如何,我认为这样的情况是不行的。只有明确了风险责任的分摊,我们才能够有真正的风险定价,信誉好的人才可能从社会上得到便宜的资金。而我们现在因为有这种或隐或现的刚性兑付,提高了无风险收益率的曲线和利率水平,对那些守信用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三,个人应该理性投资,合法维权,恪守契约精神。每一个人是自己财产的第一责任人,那么你就应该理性的投资,为自己负责,不应该挣了钱偷着乐,亏了钱就找政府,这种心理是非常不好的。而且我们应该学会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恪守契约精神。愿赌服输,应该是每一个投资者的基本底线。你既然去投资了,你就应该对你投资的合同做认真的审查,审查了合同之后,不管盈亏,应该遵守契约的精神。如果全社会都有了契约精神,我们才会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才可以得到保护。
第四,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我们的金融监管应该有一个边界,而我们的每一个金融机构应该依法合规的进行经营活动。我觉得我们这几年以来,最大的遗憾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机构本身风险观念淡薄,本身信用观念淡薄,误导公众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一个金融的从业人员,应该首先是诚信的代表、信用的代表,做一个诚实守信忠实于客户的人,这样的行为才能够使我们国家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五,应该尽快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的视野。纳入监管的视野并不意味着所有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特别是作为信息平台的行为都一定要进行执业化的管理,即证照式管理。我认为把所有活动纳入证照式管理其实是不好的,本身就是给这种行为的背书。我们政府一再提互联网金融除了有执业证照的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是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而不是信用中介。到现在很多人不接受这样的理念,如果大家都指望所有的行为都只是信用中介的话,那么就会使得所有的活动都要有执照,这样对解放市场是不利的。我们应该相信,在信息平台上,我们也可以自主进行有效率的融资行为。P2P最关键的核心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助于信息的直接融资行为。不要老指望有人来担保,有人来保险。这样的话还是寄希望于金融中介机构来替你们做事情。我认为互联网精神最大的特点是要自己对自己负责任,我们点对点,我们网对网,可以直接来联系,舍去中介,舍去中心。
第六,应该加快立法步骤。温州民间融资条例是有益的地方试验。我看温州地方融资条例实际上就把一些在国家允许的非领执照的一些活动的管理更细化了。在金融活动当中,就是这么几根红线,作为证券融资200份的上限。用证券的方式,把你的合同等分之后来转让,那么你的封顶线是200人。如果作为债务融资,高法的解释就是一笔金额不能超过20万,你这一笔金额的分拆不得超过30个人。在此红线之下,很多事情是可以做的。而我们现在老想做大额,老想通过这些渠道来做大额的应该有执照的金融机构做的事情。这是民间融资引入歧途非常重要的原因。温州政府能够在国家红线之下把这个行为规范说清楚,我认为是很好的。
第七,要形成有效的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
第八,司法发挥能动作用,以典型案例促进司法进步。我们国家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英美是判例国家,判例国家能够通过法官的良心发现现实当中的变化,给于恰当的判断。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决定了不可能走这样的道路。最近高院已经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向全国发出指导案例,通过指导案例引导各地统一标准司法和用司法案例来适应变化多变的现实,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进步。
第九,媒体应该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惩恶扬善。媒体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舆论阵地,我们希望媒体不要干预司法,但是在司法结果出来之后,应该把那些判得好的案例大力宣传。做得好的事情应该大力宣传,而对那些突破了道德底线,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事情应该从道义上给予谴责。所以我们希望各个媒体不要在案件初立和审议的过程中过多的发声,这个并不代表社会的良心。社会的良心是通过法律法规,通过法官最终来体现的。现在高院所有的判案,除了涉及保密的都是对网上公开的,网上可以对每一个法官最后判的好不好做评价,媒体对法官判案的结果做出评价,也会对今后的司法公正起到推动的作用,而不要在判案的过程当中去干扰司法。我说的这个话不知道是不是重了。
最后,其他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践。我们出于这样的一种初衷,我们评选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十佳案例。经过评选委员会的慎重考量,我们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从40个案例当中评选了8个案例:一,保险公司交付保险条款的义务,二,存款被盗的处理,三,非法募集基金案,四,信用卡诈骗案,五,银行委托理财案,六,银联运用欺诈交易货物拦截机制,七,基金不分红案,八,股市“黑嘴”操纵市场案。我们尽管想评十个,但是我们希望评选出来的案例有引导和鼓励作用,所以我们宁缺毋滥。今天我们第一次召开这样的活动,希望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下,有更多的案例供我们选择,然后我们来表彰。
我们的十佳案例的解读,时间关系我就说一下主要观点。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挑战是金融产品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消费者;理赔程序烦琐,纠纷处理规则不完善;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情况屡屡发生;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对消费者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各类机构在运用互联网等新型技术,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的同时,应该注重完善消费者保护;充分简洁的风险提示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契约精神是第一位的,投资者、借款人、监管机构都应该恪守契约精神。市场化的金融改革、公正透明司法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途径。
这是我对我们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的一个简单介绍,我通过这样的一个介绍和我们这样一个活动,我想讲这样的观点。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消费者要善于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句话不是我的创造,是四中全会决定当中的一句话,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善的,但是有法律就比没有法律好,我们应该让现有的行为规则得以切实的落实,而且自己在落实的过程当中,让人家看到了人人都是守法的,那么法律的权威才可以树立。另外我们也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才可能知道这个法律有什么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才能够不断的改进。
第二,消费者保护基金要鼓励律师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通过法律事件,践行契约精神,完善金融契约,完善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律法规。我们消费者保护基金成立了以后,我们评选十佳案例,我们也请好的代表消费者的律师到我们论坛上发言;比如今天我们就请了宋一欣律师代表五粮液的投资人做代表人诉讼,请他来讲一讲他是怎么来代表消费者权益的。我们通过这样的论坛,通过这样的案例评选,就是要鼓励那些律师们要当好消费者的代言人。用我们律师的实践来看我们的法律,哪些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哪些还不太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我们应该通过诉讼的实践来完善我们的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也通过诉讼的实践,让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树立契约精神。尽管在这个案子的审判当中,有可能由于法律的不公平,使得有些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害,但我认为在现行法律之下,我们只能承认这样的结果。但是出了这个结果之后,我们可以对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让法律更加完善。我老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在美国境内的黑人是不是美国人。在我们现在看起来简直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黑人作为美国人是在美国打了几十年的法律官司之后才得到美国高院的最后认可。所以任何个人权利的实施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经过不断的司法的实践,不断的努力,才得到切实的落实。
让精准的辩护、公正的司法赢得人们对法律的真诚拥护与信仰。我们现在已经离开了权威和伟人能够安抚整个社会的这样一个时代。社会需要规则,需要通过规则来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通过规则的博弈来平衡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会议当中谈判远比在街头动乱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法治的精神应该是我们未来治国最根本的基石。让精准的辩护、公正的司法赢得人们对法律的真诚拥护与信仰,是中国人民未来之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