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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角度理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14-10-31

导语:本文是对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的专访,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规范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记者:面对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大潮,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

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讲是在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采用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使金融服务可以扩展到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但这不能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因而我认为没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分。但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我们也可以狭义地界定互联网金融为指在互联网上做的金融业务。

 

记者:人们在看到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同时,往往更容易看到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性和普惠性,却容易忽视金融产品的风险属性。尤其是当前对虚拟信用卡的讨论,把如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推到风口浪尖。您如何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吴晓灵:用金融的基本规则监管互联网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我想从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项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又为客户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的,因而对具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信用卡是一种商业信用,应该从法律上给企业以发放信用卡的权力。但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其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余额宝们把资金90%以上在银行做协议存款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应该是出台政策考虑的基点。

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功能的同时,能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关联的账户,并没有做到与银行签定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完全保障是客户的意愿行为,因而有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需要加强监管。我们需要在便捷安全的原则下权衡业务的规则。

三是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2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中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那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做起“资金池”业务,或将债务份额化转让,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

 

记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让互联网金融获得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鲶鱼”效应。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

吴晓灵: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也是传统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我们需要在一定原则基础上的创新,也需要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共同探讨问题,让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中国存在的金融管制太多,中国的金融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太少,因而互联网金融才会在中国掀起如此巨大的风浪。我们希望借此东风敦促传统金融的反省,为社会大众而不仅是为大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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