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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校友声音 | 王俊峰:建议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22-03-10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全球金融GSFD2016级校友王俊峰建议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王俊峰表示,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26个地方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具备相应管辖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现有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基础上,有条件也有必要在国家层面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王俊峰建议:将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归口管理的独立设置的副部级中央国家机关,其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按其要求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定位,匹配必要的人事编制、建设资金和业务经费,同时考虑在中央政务核心区确定永久选址。

在受案范围上,综合考虑我国地域广阔、知识产权种类繁多,纠纷专业性和复杂疑难程度、案件影响力大小不同,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充分发挥央地两种积极性等因素,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在审级职能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仍应以审理二审案件为主,兼顾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

在案件管辖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应主要管辖四类案件:(一)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二)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三)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及复杂疑难不正当竞争案件;(四)其他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一般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可由各地高级法院二审,由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判监督;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则可按照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来确定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的管辖法院。